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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发布时间:2024-07-02 21:25:57   来源:河北省衡水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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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外来人员的含义
  • 2、是否接触外来人员是什么意思?
  • 3、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 4、疫情严重市域外来人员什么意思
  • 5、济南市外来人员务工管理条例(2001修改)
  • 6、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外来人员的含义

外来人员指的是不是本地的人员,户口是外地的。但是却在另一个地方工作,那么这种人就被称为外来人员。

是否接触外来人员是什么意思?

接触返来人员是指从外地返回农村地区的人员并且是否有关密切接触。

主要包括:

一是跨省份返乡人员;

二是来自本省内中高风险区域所在地市的返乡人员(中高风险区域内部人员原则上不流动);

三是本省内的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口岸直接接触进口货物从业人员、隔离场所工作人员、交通运输工具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

扩展:外来人员的定义是,非本地居住的人员。一般指的是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地方居住。外来人员是指的是非户籍地人员。非户籍地人口到外地工作又返回人员。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无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来人员的管理。

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的居民进入本市的,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第四条 市人民 *** 领导本市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外来人员的有序流动。

区、县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的公安、劳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是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外来人员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第七条 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八条 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外来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尊重社会公德。第二章 暂住管理第九条 进入本市的外来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其中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作暂住登记。

外来人员需要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下列发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发给暂住证:

(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场所;

(三)有正当的务工、经商理由。

禁止涂改、转借、买卖、伪造暂住证。第十条 暂住登记的有效期为三个月,暂住证的有效期为二年。

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在本市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登记或者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或者换证手续。第十一条 暂住证遗失或者暂住证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或者办理变更手续,有效期满离开本市的,应当缴还暂住证。第三章 租赁房屋管理第十二条 向外来人员出租的居住或者非居住用房,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土地、规划、治安、卫生、环境保护等管理的规定。

出租的居住用房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受房屋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申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二)出租房屋时,应当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由公安部门统一 *** 的登记表或者登记簿;

(三)向承租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卫生等宣传,督促承租人及时办理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和接受卫生防疫健康检查;

(四)依法纳税;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遵守房屋租赁的其他有关规定。

*注:本条中关于“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租房屋时,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不得承租不具有《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的房屋;

(三)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违章搭建。

禁止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四章 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管理第十六条 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自取得暂住证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暂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者街道医院进行卫生防疫健康检查;检查合格的,由乡、镇卫生院或者街道医院在暂住证上加盖健康检查合格章;发现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的,医疗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措施,并通知其暂住地的区、县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疫情处理。

疫情严重市域外来人员什么意思

是指从外省进来的在疫情期间,除去本来就在这个城市的人口,只要是从别的地方过来的,都属于外来人员。好比如说如果你一直呆在四川,突然你的闺密从广东过来四川看你,她不是一直呆在四川的,就属于疫情期间外来人员,是必须要做核算检测的如果当地有疫情的话,必须要隔离14天。

疫情期间的注意事项

日常要继续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防护习惯,坚持防疫的“三件套”和“五还要”,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意个人卫生,口罩还要戴、社交距离还要留、咳嗽喷嚏还要遮、双手还要经常洗、窗户还要尽量开,如果出现了发热、咳嗽、腹泻、味觉减退等症状,要及时就医,并且在就医过程当中应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

济南市外来人员务工管理条例(2001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员务工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务工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外来人员务工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未取得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及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山镇、王舍人镇、大桥镇、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辖区内常住户口的务工人员。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市人民 *** 负责全市外来人员务工统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劳动局是区人民 *** 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外来人员务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外来人员务工管理的具体业务工作。第四条 对外来人员务工应当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文明服务、依法保护。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

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 招用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用本市市区城镇劳动力不能满足需要;

(二)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

(三)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四)具备向外来务工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五)具有按期支付劳动报酬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力。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

(二)持有居民身份证,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具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育龄妇女还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工理由、招工人数、招工地区和用工期限,并提供单位设置批文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第九条 下列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复,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市级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

(三)中央属、省属驻济机构和外地驻济机构。

前款所列以外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由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复。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批复,逾期末批复的即视为批准。第十条 经批准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招工简章,报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持批准文件、招工简章到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办理招工手续。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自行来济务工人员,可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证》。第十二条 《就业证》是外来人员在本市务工的合法凭证,任伺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 *** 、出租、涂改和伪造。《就业证》实行年审制度。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外来务工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期限。

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结务工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完备的劳动保护条件,并定期组织体格检查。从事技术性、特殊性岗位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务工活动实行劳动监察。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社会劳务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人员务工活动情况;

(二)用人单位办理用工手续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情况;

(四)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情况;

(六)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遵守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情况;

(七)用人单位执行各项法定的保险福利、待遇情况;

(八)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方便群众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以下简称务工经商人员),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暂住本市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的外地人员。

外地来京受聘从事科技、文教、经贸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第四条 市人民 *** 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和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承受能力,提出务工经商人员总量控制要求,区、县和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落实。第五条 务工经商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务工经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第七条 务工经商人员在首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所在地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本条例由本市各级人民 *** 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人民 *** 外来人员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和本区、县务工经商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第九条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务工经商人员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接受其咨询,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协助有关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市人民 *** 赋予的其他职权。

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数量较多的系统或者单位,经市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可以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协管人员。第十条 本市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税务、计划生育、城建、规划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协助人民 *** 及其有关机关做好务工经商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专门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第十三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三章 管理和检查第十四条 本市对务工经商人员严格执行《暂住证》制定。

务工经商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

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本市对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合格证》,禁止非法租赁行为。第十六条 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或者其他可疑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向本市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作为在本市务工的有效证件。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禁止私自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第十九条 职工需求量大的系统和单位,应当通过在外地建立劳务基地,按计划、有组织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第二十条 本市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用工要求等,由市劳动行政机关确定。第二十一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暂住证》和经营场地合法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

外地来京人员承包、租赁、使用本市企业或者商业、服务业的门店、摊点、柜台、场地等进行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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